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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告
甲○○
被告
順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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