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
被告
百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如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則原告即享有定期受領薪資之利益;訴之聲明第二項則請求按月給付薪資。又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叁拾陸萬捌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原告就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及按
 月給付薪資乙節若獲得勝訴,可享有定期受領薪資之利益:
 原告為民國67年8 月4 日生,於99年3 月5 日起訴時為32歲,
 距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之退休年齡逾10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
 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6 萬元,以10年計算,即為720 萬元。
 (計算式:60,000×12×10=7,200,000)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自98年12月8 日起迄99年2
 月28日之薪資16萬8,000 元。
㈢合計:720 萬元+16萬8,000元=736 萬8,00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