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8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旻律師
- 被告
- 百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如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則原告即享有定期受領薪資之利益;訴之聲明第二項則請求按月給付薪資。又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叁拾陸萬捌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原告就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及按 月給付薪資乙節若獲得勝訴,可享有定期受領薪資之利益: 原告為民國67年8 月4 日生,於99年3 月5 日起訴時為32歲, 距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之退休年齡逾10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 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6 萬元,以10年計算,即為720 萬元。 (計算式:60,000×12×10=7,200,000)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自98年12月8 日起迄99年2 月28日之薪資16萬8,000 元。 ㈢合計:720 萬元+16萬8,000元=736 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