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8號
- 原告
- 花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壹佰叁拾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
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陸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