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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李瑜娟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台灣積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台灣積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繳納柒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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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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