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李瑜娟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台灣積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台灣積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繳納柒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謝達人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