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0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