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05號原 告 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起訴當日即民國99年5 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2.24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025 萬9,80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2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