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0號原 告 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被 告 誠品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九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租期十九個月之租金總額,即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貳仟捌佰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何婉菁 計算式(幣別:新臺幣): (295,500+19,700+16,000)元×19月=6,29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