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0號
- 原告
- 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被告
- 誠品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九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租期十九個月之租金總額,即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貳仟捌佰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計算式(幣別:新臺幣):(295,500+19,700+16,000)元×19月=6,29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