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三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零壹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