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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90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告
程金福即尚順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志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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