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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0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告
第一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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