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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2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告
乙○○
被告
三門順利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叁仟貳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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