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技諾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捌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