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林尚諭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因返還溢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卡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13號原 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返還溢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卡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納貝斯克可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元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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