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30號
- 原告
-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名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名成投資企業股份有限
- 被告
- 公司、萬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