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名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名成投資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萬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