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蕭錫証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達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46號原 告 達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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