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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告
達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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