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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告
國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禮安服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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