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補字第八○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補字第八○三號
- 原告
- 永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 麒律師
- 被告
- 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