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21號原 告 優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萬柒仟伍佰零肆元柒角伍分,折計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27,504.75 元×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292元=888,183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