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7號
再審聲請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甲○○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4日本院98年度續易字第1 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7號
再審聲請人 乙○○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甲○○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4日本院98年度續易字第1 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