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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7號

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7號

再審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甲○○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4日本院98年度續易字第1 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7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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