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77號
- 原告
- 成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庚○○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交付所保管之公司印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