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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77號

返還公司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告
成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己○○
共同送達代收人
庚○○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交付所保管之公司印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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