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告
北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阿宮
原告
良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興
原告
陳見清即仰德油漆工程行
原告
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德
原告
弘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嘉
原告
游昱騰即一誠工程行
原告
堃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建雄
原告
翌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襄
原告
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連
原告
統式鐵網工程
法定代理人
邱坤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㈠原告北煌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柒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柒仟零叁拾貳元;㈡原告良元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壹佰壹拾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㈢原告陳見清即仰德油漆工程行部分: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叁佰伍拾元;㈣原告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叁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肆佰貳拾元;㈤原告弘馳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貳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㈥原告游昱騰即一誠工程行部分: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㈦原告堃鉅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㈧原告翌立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玖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㈨原告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元;㈩原告統式鐵網工程部分:貳拾陸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