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07號原 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零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