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展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江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壹仟叁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