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宏德工程行即何秀玲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瀧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伍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