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甲○○○○○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1號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岳工程有限公司、乙○○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肆萬零肆佰捌拾伍元(算式:137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