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1號
- 原告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楊淑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岳工程有限公司、乙○○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肆萬零肆佰捌拾伍元(算式:137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