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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51號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岳工程有限公司、乙○○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肆萬零肆佰捌拾伍元(算式:137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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