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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55號

給付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告
北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叁拾玖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柒

佰陸拾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後,爰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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