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9號
- 原告
- 軒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哲成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叁仟壹佰肆拾捌元(原告於民國99年10月1 日聲請支付命令,該日匯率為1 美元兌31.31 新臺幣。217,602.95×31.31 =6,813,14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壹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