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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王怡雯
  • 法定代理人
    唐哲成

  • 當事人
    軒慶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9號 原   告 軒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哲成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叁仟壹佰肆拾捌元(原告於民國99年10月1 日聲請支付命令,該日匯率為1 美元兌31.31 新臺幣。217,602.95× 31.31 =6,813,14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壹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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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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