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71號原 告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丁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鋒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肆仟零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並補正起訴狀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