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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告
軒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哲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

金17萬3,482.95元及其利息,按起訴當日即民國99年10月1 日臺

灣銀行牌告新臺幣現金買入美金之匯率30.8計算,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肆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叁仟肆

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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