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77號
- 原告
- 軒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哲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
金17萬3,482.95元及其利息,按起訴當日即民國99年10月1 日臺
灣銀行牌告新臺幣現金買入美金之匯率30.8計算,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叁拾肆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叁仟肆
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