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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馬傲霜

  • 原告
    蔡秋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97號原   告 蔡秋香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複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 萬元(計算式:45000×12×10=5,4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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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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