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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馬傲霜

  • 原告
    蔡秋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97號抗 告 人 蔡秋香 代 理 人 張寧洲律師 複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29日99年度補字第997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29日99年度補字第997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 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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