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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44號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訴訟代理人
孫子淳
被告
榮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榮
訴訟代理人
周月綺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上列一人  李世章律師
複代理人
被   告 范美滿即耀光行
訴訟代理人 余樹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 月1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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