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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78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帛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秀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奇萊國際有限公司(即李蕙珍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宜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2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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