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王怡雯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立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04號 原 告 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2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7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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