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麥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香港商萬利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14號原 告 麥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香港商萬利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服務合約書第11條第7 款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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