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陳燁真
- 法定代理人蕭義誠
- 原告巧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15號原 告 巧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義誠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黃文玲律師 被 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人立即廖學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陸萬玖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得定期通知他造墊支,為民事訴訟法第94 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有送紡織產業綜合研究院鑑定之必要,經本院通知被告於民國100 年9 月13日前預納鑑定費新台幣6 萬9,000 元,被告逾期迄未繳納,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墊支上開鑑定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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