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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陳燁真
  • 法定代理人
    蕭義誠

  • 原告
    巧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15號原   告 巧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義誠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人立即廖學猛 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9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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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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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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