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陳燁真
- 法定代理人蕭義誠
- 原告巧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15號原 告 巧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義誠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人立即廖學猛 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9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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