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42號
- 原告
- 焦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施中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婷律師
- 被告
- 帛瑪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顧問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出之顧問服務契約第1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復為原告所同意(詳本院卷第36頁),自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