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42號

原告
焦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被告
帛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顧問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出之顧問服務契約第1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復為原告所同意(詳本院卷第36頁),自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