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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8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昇銘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14條、連帶保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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