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寰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黃瑞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8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寰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群電通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肆仟玖佰零肆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