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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寰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群電通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肆仟玖佰零肆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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