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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國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禮安服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零肆佰

伍拾叁元,反訴部分為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肆佰貳拾元,各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新臺幣柒仟陸佰零

伍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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