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68號
- 反訴原告
- 富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萍
- 訴訟代理人
- 楊善富
黃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應於3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鴻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有送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之必要,是鑑定費用新臺幣245,000 元,自應由反訴原告預納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