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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6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68號

反訴原告
富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萍
訴訟代理人
楊善富

      黃文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應於3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鴻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有送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之必要,是鑑定費用新臺幣245,000 元,自應由反訴原告預納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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