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51號

返還公司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51號

原告
成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致媛
法定代理人
周清松
法定代理人
林保官
法定代理人
唐玉枝
法定代理人
曾靖玲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被告
林采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