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安利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被 告 華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佐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