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4號上 訴 人 福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誼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