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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4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4號

上訴人
福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誼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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