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0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龍律師
- 被告
- 元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乙○○原名姜富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本件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