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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尚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告
元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乙○○原名姜富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本件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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