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號原 告 慶茂通運有限公司 慶豐倉儲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天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查原告於民國99年3 月17日具狀為訴之追加,惟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慶茂通運有限公司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原告慶豐倉儲有限公司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