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睿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肆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尚欠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訴之聲明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876,894元。 (二)訴之聲明後段之訴訟標的價額: 定期給付期間,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為10 年,876,894元×10年=8,768,940元。 (三)合計為876,894元+8,768,940元=9,645,8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