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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3號

給付股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睿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肆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尚欠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訴之聲明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876,894元。
(二)訴之聲明後段之訴訟標的價額:
  定期給付期間,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為10
  年,876,894元×10年=8,768,940元。
(三)合計為876,894元+8,768,940元=9,645,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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