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7號原 告 強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懿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游香瑩律師 被 告 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澤 訴訟代理人 李淑雅 邱國旺律師 複代理人 薛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