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原 告 國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許樹欣律師 被 告 陳振龍 陳柏壽 陳葉秀嬌 徐櫻華 陳麗華 莊立仁 顏志益 王哲文 李明寬 李胡美鈴 林美雯 顏政雄 顏政吉 蕭淑方 陳德政 陳鼎昇 江志強 黃清河 張智祥 賴美鳳 江雪嬌 梁結明 簡偉哲 李瑞姝 宋秉建 高瑞宏 莊玉梅 簡志翰 上二十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福卿 被 告 林谷樺 許恒嘉 呂政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張美姿 呂水戥 被 告 蘇明慧 林碧雲 吳俊德 廖英鈞 蘇慧容 白森霖 王秋真 江金玉 峻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兩家投資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谷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書 記 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