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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原告
國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
被告
陳振龍
被告
陳柏壽
被告
陳葉秀嬌
被告
徐櫻華
被告
陳麗華
被告
莊立仁
被告
顏志益
被告
王哲文
被告
李明寬
被告
李胡美鈴
被告
林美雯
被告
顏政雄
被告
顏政吉
被告
蕭淑方
被告
陳德政
被告
陳鼎昇
被告
江志強
被告
黃清河
被告
張智祥
被告
賴美鳳
被告
江雪嬌
被告
梁結明
被告
簡偉哲
被告
李瑞姝
被告
宋秉建
被告
高瑞宏
被告
莊玉梅
被告
簡志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代理人
曾福卿
被告
林谷樺
被告
許恒嘉
被告
呂政豪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張美姿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水戥
被告
蘇明慧
被告
林碧雲
被告
吳俊德
被告
廖英鈞
被告
蘇慧容
被告
白森霖
被告
王秋真
被告
江金玉
被告
峻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兩家投資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谷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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